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1203民初247号
原告领先公司诉被告奥顺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领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周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是否逾期完工和被告尚欠工程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多少。 关于原告是否逾期完工问题。被告主张原告逾期完工67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工程完工报告》,该报告清晰载明开工时间是2018年3月1日,竣工日期是2018年6月7日。因此,可以确认案涉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是2018年3月1日,实际竣工日期是2018年6月7日。又根据案涉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开工日期:材料验收合格,乙方收到甲方到货款且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第三天计算和第(三)款竣工日期:开工日期顺延30天,即为竣工日期。案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应该是开工日期顺延30天即是2018年4月1日。综上,案涉工程实际的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相差67天,被告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尚欠工程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本案案涉合同实际总额为816590元。原告主张被告奥顺达公司已向原告领先公司支付456402.96元,尚欠工程款金额为360187.04元。对已支付的工程款456402.96元被告予以确认,但被告主张在扣减税金、罚款、违约金后剩余欠款金额应是189354.67元。对于扣减税金问题,依照相关规定税收问题由税务部门处理,不属本案的处理范围。对于被告主张的罚款问题,被告奥顺达公司仅提供了由深圳市奥顺达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6月7日单方出具的罚款单,而原告对上述罚款单予以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主张的违约金,如前所述,原告逾期67天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规定,被告主张扣减逾期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主张依照案涉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57339.27元(855810×0.001×67天)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整,本院酌定为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即28669.64元(855810×0.0005×67天)。综上,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应为331517.4元(360187.04-28669.64)。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计算至2020年5月8日的利息707514.46元以及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其利息计算的基数、时间有误且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利息计算方式如下:1、以43826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8年6月8日起计至2019年5月31止为18699.05元(438268.3×358×4.35%÷365=18699.05元);2、以396513.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2019年6月14日止661.58元(396513.98×14×4.35%÷365=661.58元);3、以437343.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自2019年6月15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3440.04元(437343.48×66×4.35%÷365=3440.04元);4、以437343.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2020年1月23日止为8045.92元(437343.48×158×4.25%÷365=8045.92元);5、以33151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自2020年1月24日计至2021年1月21日止为13644.89元(331517.4×362×4.15%÷365=13644.89元),以上利息合计为44491.48元。2021年1月22日后逾期付款利息按2020年1月2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8日,原告领先公司与被告奥顺达公司就“肇庆新区体育中心”工程项目签署《运动木地板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完成“肇庆新区体育中心”工程项目副馆(即训练馆)运动木地板的供货及安装,面积约2313平方米,合同总额为855810元,付款方式为:(一)合同签订后3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值的10%给原告为预付款,并支付合同总值30%的远期支票(含合同总值10%划线款、15%的验收款及5%的质保金),如果远期支票不能兑现须3日内以现金结算;(二)材料到现场验收合同且施工展开后3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值的60%给原告作为材料款,如果远期支票不能兑现须3日内以现金结算;(三)木地板安装完成,划线后3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值的10%给原告,用已经开具的远期支票支付,如果远期支票不能兑现须3日内现金结算;(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支付合同总值的15%给原告,用已经开具的远期支票支付,如果远期支票不能兑现须3日内现金结算;(五)合同5%剩余金额,自工程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7日内,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用已经开具的远期支票支付,如果远期支票不能兑现须3日内以现金结算。同日,原告领先公司与被告奥顺达公司就“肇庆新区体育中心”工程项目签署《运动木地板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完成“肇庆新区体育中心”工程项目主馆(即体育馆)运动木地板的供货及安装,面积约2059.6平方米,合同总额为1668276元,付款方式与前述合同一致。2018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85581元。合同签订及被告支付预付款后,原告进场施工。2018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同年4月9日支付252408.6元,同年5月30日支付128371.5元、250241.4。2018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完工报告》确认原告完成案涉工程主馆2048㎡、副馆2230㎡木地板的安装,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7日。2018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付款承诺函》,确认案涉合同工程的实际施工面积为2207㎡。2019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2790.5元、83413.8元,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319864.06元。至此,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79498.46元,其中的456402.96元是被告依照本案案涉合同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限被告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1517.4元。 二、限被告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4491.48元(其中以43826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8年6月8日起计至2019年5月31止为18699.05元;以396513.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2019年6月14日止661.58元;以437343.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自2019年6月15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3440.04元;以437343.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2020年1月23日止为8045.92元;以33151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自2020年1月24日计至2021年1月21日止为13644.89。2021年1月22日后逾期付款利息按2020年1月2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0.01元,由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50.01元,被告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伍钜雄
书记员  黄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