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

实力(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8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实力(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59号之五厂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4F86H0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南天社区笋岗西路2008号中成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9654T。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实力(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8民初6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5371400元货款给申请执行人实力(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若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详见判决书)。本案诉讼费28120.5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因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实力(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4398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2023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教育工程管理中心享有的债权。2023年1月19日,本院向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教育工程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以5453918.5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尚未结算的工程款。2023年2月11日,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教育工程管理中心复函称上述工程款已被其他法院在先保全。 2023年2月1日,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称名下财产基本已被其他法院查封。2023年2月6日,经本院通知,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本院做了笔录,表示对于本案暂无能力还款。本院已冻结(轮候)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个银行账户。此外,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