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2963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原告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1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中倒数第二段“案件受理费5,040.24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40.2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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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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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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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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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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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