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2963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原告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1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中倒数第二段“案件受理费5,040.24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40.2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