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华规划建筑园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华规划建筑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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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9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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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城区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纪维,浙江浙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华规划建筑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朝晖路182号国都发展大厦1幢9楼。
法定代表人:廖石刚。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华规划建筑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王雅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国巍
书记员郭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