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江苏莱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22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忠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莱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贺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与江苏莱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89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被告江苏莱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标准计算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江苏莱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江苏莱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没有不动产登记。经去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贺向伟。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名下车牌为苏A×××××、苏A×××××、苏A×××××车辆,查封期限两年(2021.12.29-2023.12.28),上述财产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承担查封财产失效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信息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立案已超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9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芹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