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龙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115号
申请人: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513XT,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赵爱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广武,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龙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17879663,住所地淮安市金马酒店(商务)公寓北楼(A座)19020室。
法定代表人:季明秀,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龙,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龙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龙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陈龙名下的财产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陈龙名下的财产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凤凤
书 记 员  李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