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262号
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513XT,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赵爱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广武,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4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苏省淮安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凤凤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