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4206号
原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7338831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陈家园村。
法定代表人:徐婷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莉蕾、闵慧文,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23356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288号汇丰大厦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沈伟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靓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KL19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建设四路9167号。
法定代表人:夏新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晖,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高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高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高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高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田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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