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589号
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太子路海景广场三层E(-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5194X2。
法定代表人:郭予龙。
委托代理人:范扬,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罡,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南强输变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美兰工业区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88247。
法定代表人:陈锡柳。
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南强输变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南强输变配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2016元的财产。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编号为2019-2830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2016元,担保期间为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南强输变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201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叶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