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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2532号
原告:贺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工业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938612088。
法定代表人:刘广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冬梅,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杨鑫,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夏小文,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王鹏,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鑫、夏小文、王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贺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庆者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陈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