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执3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阴恒远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创新村申庄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冬松。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江阴恒远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做出(2020)苏0111民初14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欠付原告江阴恒远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0000元,上述款项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210000元于2021年2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自愿加付违约金40000元,原告江阴恒远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清法院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1026元,减半收取55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13元,由原告江阴恒远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纳智捷牌汽车,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因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1455.78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扣除执行费6650元,已将执行费4805.78元发放给申请人。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11执32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纳智捷牌汽车,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因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1455.78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扣除执行费6650元,已将执行费4805.78元发放给申请人。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11执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马 亮
审判员 郑红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