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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沙江与吴忠灿、浙江金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7民初286号

原告:柳沙江,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张根芳,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忠灿,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浙江金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613187858,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湖城市商业广场7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晓春。

原告柳沙江与被告吴忠灿、浙江金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柳沙江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沙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计2805元,由原告柳沙江负担。

审 判 员 黄伟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芳敏

书 记 员 邵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