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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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664号
原告:浙江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613187858,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振兴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山市联兴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50105900U,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园山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联兴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5月4日,原告浙江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由原告浙江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