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茂恒城市景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3790号
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青洋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昔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娟,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茂恒城市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圩路18号12幢。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兵,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胜其,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龙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兵,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茂恒城市景观有限公司、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赵延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葛晓敏
书 记 员 王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