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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金坛区汤庄学方园林景观工程制作社、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02民初6311号之二
原告:金坛区汤庄学方园林景观工程制作社,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南汤村委淡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HCD111。
经营者:栾学方,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文(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56356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金坛区汤庄学方园林景观工程制作社诉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金坛区汤庄学方园林景观工程制作社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坛区汤庄学方园林景观工程制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坛区汤庄学方园林景观工程制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4620元,由金坛区汤庄学方园林景观工程制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