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鑫宸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042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56356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艾维,董事长。
被告:江苏鑫宸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028658X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南路开发大厦对面。
法定代表人:何国君,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宸宇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6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新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