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庐江县冶父镇翔悦阳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6216号之一
原告:庐江县冶父镇翔悦阳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4MA2TF2071J,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栖凤岭村坝三村民组。
经营者:宛海俊,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梦,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56356Y,住所地常州市青洋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艾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强,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冶父镇翔悦阳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县冶父镇翔悦阳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85元,减半收取429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312.5元,由庐江县冶父镇翔悦阳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储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为可
书 记 员  林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