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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高安镇三洋村村民委员会、***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81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对原告***、邹丽平与被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安县高安镇三洋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闽0629民初81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闽0629民初814号民事裁定书中“法定代表人:张清跃”补正为:“法定代表人:张清跃,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二、(2021)闽0629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后遗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予补正。
审 判 长 黄健海
审 判 员 汤振南
审 判 员 蒋宝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李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