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566号 原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山脚边自然村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F68MP3U。 经营者:***,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山脚边自然村7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5635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