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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6663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56356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0527454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中街面粉厂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陆***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邹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64911982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邹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邹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362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