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郡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睎德帅、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836号
申请人:李德帅,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申请人: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发展大道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B5D99C。
法定代表人:吴健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德帅与被申请人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德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36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给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36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保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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