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郡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市海门镇洪发钢扣租赁站、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422号之一
原告:海门市海门镇洪发钢扣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T1AEK01,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工业园区瑞祥路8号。
经营者:陆洪平。
被告: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B5D99C,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发展大道8号11幢。
法定代表人:吴健荣。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海门市海门镇洪发钢扣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海门市海门镇洪发钢扣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海门镇洪发钢扣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海门镇洪发钢扣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40元,合计1069元,由原告海门市海门镇洪发钢扣租赁站承担。
审 判 员 桑林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岑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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