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郡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1846号
原告: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发展大道8号11幢。
法定代表人:吴健荣。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告: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杭州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昌顺。
原告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姜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