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郡翊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晟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9347号
原告:上海晟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6号J921室。
法定代表人:纪红伟。
被告: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发展大道8号11幢。
法定代表人:吴健荣。
本案在审理原告上海晟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朱书独任审理。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间内经催交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 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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