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24财保176号
申请人温州市宏华新型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灌南支行账户上的270万元款项(账号32×××36)进行保全,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担保金额27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宏华新型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灌南支行账户上的款项2700000元(账号32×××36),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宏华新型涂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苗仕举
法官助理 田恒祥
书 记 员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