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执保3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华新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浙江润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41881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华新型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浙江润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41881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华新型涂料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华新型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润地置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24541881)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2的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12个月。
审判员 林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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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永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