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宏华建筑涂装有限公司

温州市宏华新型涂料有限公司、浙江润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3财保11号
温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温州市宏华新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润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浙江润地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第三人温州市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市宏华新型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润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实际冻结之日起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浙江润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锋
代书 记员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