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华新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万源路356号万麓园3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2759353X1。
法定代表人:王献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隆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744359559。
法定代表人:戴益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华新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327执133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志敏
审判员 程立东
审判员 刘晓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