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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朋众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422号之二
原告:上海朋众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建光村1队南顾家宅88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1706室。
法定代表人:卜凤。
原告上海朋众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朋众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朋众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