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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朋众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422号之一
原告:上海朋众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建光村1队南顾家宅88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1706室。
法定代表人:卜凤。
原告上海朋众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