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422号
申请人:上海朋众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建光村1队南顾家宅88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1706室。
法定代表人:卜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朋众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4,685.4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4,685.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