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422号之三
解保申请人:上海朋众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建光村1队南顾家宅88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1706室。
法定代表人:卜凤。
原告上海朋众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9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4,68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4,685.4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