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润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欧品机械有限公司、洪泽县市政建设公司、林诗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3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润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严定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春年,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正雨,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欧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泽县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王守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诗渊,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润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欧品机械有限公司、洪泽县市政建设公司、林诗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813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813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志安

审 判 员 邓金龙

审 判 员 章熙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志伟

书 记 员 赵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