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洪泽润洪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泽邦机械有限公司、洪泽县市政建设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13执47号
申请人:洪泽润洪担保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洪泽区,法定代表人:赵长豹。
被执行人:江苏泽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洪泽区:郑君霞。
被执行人:洪泽县市政建设公司,住洪泽县:王守波。
洪泽润洪担保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住洪泽,法定代表人:赵长豹。
被执行人:郑君霞,女,1970年1月2日出生,48岁,汉族,住浙江省。
洪泽润洪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泽邦机械有限公司、洪泽县市政建设公司、郑君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81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洪泽润洪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泽县市政建设公司已达成协议,另被执行人江苏泽邦机械有限公司、郑君霞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对本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813执4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洪洲
审判员  王贵宏
审判员  章熙全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