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1282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J22CJ6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7MF48C12,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1282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九仪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并给付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约期于2023年3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当期还款之日止,按照LPR计算),余款15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上期还款次日起至当期还款之日止,按照LPR计算)于2023年4月30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就下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835元减半收取4917.5元,由被执行人江***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交纳,被执行人约期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4月11日、4月12日、4月14日、4月18日、4月27日、5月8日、5月15日、5月17日、5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保险、股票、股权等财产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江***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尾号×××),依法冻结该账户并扣划存款19995.12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
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4474元,余15521.12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九仪建设有限公司。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3年4月13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江***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勘验,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5月8日,被执行人江***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150000元,已发还浙江九仪建设有限公司。
五、2023年5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3年6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股票、股权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及是否申请执行悬赏、移送破产审查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申请执行悬赏、移送破产审查。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04917.50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65521.12元,尚未执行到位139363.38元及利息,本案应收取执行费4474元,实际收取执行费447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银行账户已冻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苏1282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