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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5民初2172号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