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03民初9725号
原告:**女,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建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97648364K,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陈菊芳。
原告**女为与被告***、浙江建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女于同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女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女负担。
审 判 员 方可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佳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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