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03民初702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浙江建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菊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腾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苗 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牟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