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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2908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1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3971元,由原告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兵
书记员  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