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6539号之一
原告:**神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印江飞。
原告**神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80元,由原告**神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缪 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