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神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金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6539号之一 原告:**神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印江飞。 原告**神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80元,由原告**神龙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缪 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