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2执207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渭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0375474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0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149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093元,执行费2135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无股权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但均无执行价值,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无法查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4月15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49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神龙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浙0902执20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