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盛鹏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4625某某与南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12民初462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东,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新胜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成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勋,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东方鑫乾大厦2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原告***与被告南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冬
代理审判员  华卫东
人民陪审员  王晓勤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