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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辖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邱其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成汉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瞿鹏。
上诉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8)苏0602民初49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上诉人提供设计图纸,并限定了制作门窗所需材料的品牌、规格和种类,由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完成门窗的制作和安装。从合同性质以及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被上诉人的行为系按照定作人要求,以自身的及时及劳务完成特定工作,交付工程成果的承揽性质,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协商不成的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适用约定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天泰置业有限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与一般承揽合同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进行工程建设,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般的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所涉合同标的为“临江家园项目铝合金∕塑钢门窗的深化设计、制作与安装”,从性质上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合同范畴。故上诉人认为案涉合同仅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市崇川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的约定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