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哈尔滨龙粤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3财保261号
申请人: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沙湾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尔滨龙粤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龙粤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19年12月20,扬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龙粤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动力支行;账号:65×××75)。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扬州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