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8)黑0103执565号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龙粤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执5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寅,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黄河路黄河大厦2-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翟洪达,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粤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16号。
负责人:刘景春,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龙粤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1民再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辉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王艺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闫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