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3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7236N,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414715XT,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火车站鑫品物流园区D幢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6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