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633号
申请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富力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988号金航财富大厦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富力科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富力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36404740.86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富力科创发展有限公司36404740.86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