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7943号 原告:常州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旺翠路4号楼二楼24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常州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常州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