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1)苏039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521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