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辽0881民初1946-1号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劳动争议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审判员  赵惠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刚鸿森